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18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18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慶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慶暉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慶暉因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林蕙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 │ 罪 名 │收受贓物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5 月 │ ├───────┼─────────┼─────────┼─────────┼─────────┼─────────┤ │ 犯 罪 日 期 │民國99年3 月26日 │民國99年3 月27日 │民國99年3 月27日 │民國98年10月8 日回│民國99年2 月24日 │ │ │ │ │ │溯24小時內某時(不│ │ │ │ │ │ │含盤查至採尿期間)│ │ ├───────┼─────────┼─────────┼─────────┼─────────┼─────────┤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關 年 度 案 號│察署99年度偵字第83│察署99年度偵字第83│察署99年度偵字第83│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 │ │70號、99年度毒偵字│70號、99年度毒偵字│70號、99年度毒偵字│7290號 │1025號 │ │ │第1143號 │第1143號 │第1143號 │ │ │ ├──┬────┼─────────┼─────────┼─────────┼─────────┼─────────┤ │最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99年度訴字第1305號│99年度訴字第1305號│99年度訴字第1305號│99年度審訴字第875 │99年度審簡字第313 │ │實 │ │ │ │ │號 │號 │ │審 ├────┼─────────┼─────────┼─────────┼─────────┼─────────┤ │ │判決日期│99年6 月10日 │99年6 月10日 │99年6 月10日 │99年7 月16日 │99年8 月26日 │ ├──┼────┼─────────┼─────────┼─────────┼─────────┼─────────┤ │確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 │ │ │ │院 │ │ │判 ├────┼─────────┼─────────┼─────────┼─────────┼─────────┤ │決 │案 號│99年度訴字第1305號│99年度訴字第1305號│99年度訴字第1305號│99年度上訴字第1496│99年度審簡字第313 │ │ │ │ │ │ │號 │號 │ │ ├────┼─────────┼─────────┼─────────┼─────────┼─────────┤ │ │確定日期│99年7 月22日 │99年7 月22日 │99年7月22日 │99年9 月23日 │99年10月11日 │ ├──┴────┼─────────┴─────────┴─────────┴─────────┴─────────┤ │ 備 註 │編號一至三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30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