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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181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林蕙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18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慶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慶暉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慶暉因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
│  罪      名  │收受贓物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5 月      │
├───────┼─────────┼─────────┼─────────┼─────────┼─────────┤
│  犯 罪 日 期 │民國99年3 月26日  │民國99年3 月27日  │民國99年3 月27日  │民國98年10月8 日回│民國99年2 月24日  │
│              │                  │                  │                  │溯24小時內某時(不│                  │
│              │                  │                  │                  │含盤查至採尿期間)│                  │
├───────┼─────────┼─────────┼─────────┼─────────┼─────────┤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關 年 度 案 號│察署99年度偵字第83│察署99年度偵字第83│察署99年度偵字第83│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
│              │70號、99年度毒偵字│70號、99年度毒偵字│70號、99年度毒偵字│7290號            │1025號            │
│              │第1143號          │第1143號          │第1143號          │                  │                  │
├──┬────┼─────────┼─────────┼─────────┼─────────┼─────────┤
│最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99年度訴字第1305號│99年度訴字第1305號│99年度訴字第1305號│99年度審訴字第875 │99年度審簡字第313 │
│實  │        │                  │                  │                  │號                │號                │
│審  ├────┼─────────┼─────────┼─────────┼─────────┼─────────┤
│    │判決日期│99年6 月10日      │99年6 月10日      │99年6 月10日      │99年7 月16日      │99年8 月26日      │
├──┼────┼─────────┼─────────┼─────────┼─────────┼─────────┤
│確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        │                  │                  │                  │院                │                  │
│判  ├────┼─────────┼─────────┼─────────┼─────────┼─────────┤
│決  │案    號│99年度訴字第1305號│99年度訴字第1305號│99年度訴字第1305號│99年度上訴字第1496│99年度審簡字第313 │
│    │        │                  │                  │                  │號                │號                │
│    ├────┼─────────┼─────────┼─────────┼─────────┼─────────┤
│    │確定日期│99年7 月22日      │99年7 月22日      │99年7月22日       │99年9 月23日      │99年10月11日      │
├──┴────┼─────────┴─────────┴─────────┴─────────┴─────────┤
│  備    註    │編號一至三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30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181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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