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8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8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戴賢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戴賢宗因附表等參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名 │竊盜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 年 │有期徒刑4月 │ ├───────┼──────────┼──────────┼──────────┤ │ 犯罪日期 │98年11月30日 │98年12月8 日8時10 分│98年12月8 日8時10 分│ │ │ │採尿前回溯26小時內某│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 │ │ │時 │時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關年度及案號 │署98年度偵字第33295 │署99年度毒偵字第2887│署99年度毒偵字第2887│ │ │號 │號 │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600 號 │99年度審訴字第2297號│99年度審訴字第2297號│ │ 實├────┼──────────┼──────────┼──────────┤ │ 審│判決日期│99年4月6日 │99年12月10日 │99年12月10 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600 號 │99年度審訴字第2297號│99年度審訴字第2297號│ │ 決├────┼──────────┼──────────┼──────────┤ │ │確定日期│99年4 月30日 │99年12月10日 │99年12月10 日 │ ├──┴────┼──────────┴──────────┴──────────┤ │備 註│㈠附表編號二、三所列之罪,業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2297號判決應執│ │ │ 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