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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68號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許雅婷羅國鴻陳威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968號

聲請人
即被告
杜廣敏
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99年度矚訴字第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具保狀所載。

二、經查,被告杜廣敏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否認犯行,然其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行賄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刑法第164 條第1 項藏匿人犯罪之犯行,已據證人胡佩君、歐維祥、彭維君、徐偉琳、田震宇、蔡強生、高繹勝等人證述在卷,並有通聯紀錄、監聽譯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8576 號卷宗影本及扣押目錄表等在卷可憑,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為法定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既否認犯行,有合理之理由認為其將來面臨本案追訴及審理有逃亡之虞;且被告供述與前揭證人之證述均有極大出入,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為保全將來之審理,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規定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10月22日執行羈押,並於100年1 月22日、3 月22日各延長羈押2 月在案。聲請人雖於本院審理中坦承部分犯行,然就其所涉行賄罪及犯販賣第二級毒品予證人林嘉倡部分仍矢口否認,尚待證人到庭作證,是被告仍有勾串證人之虞,且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另聲請人所列聲請意旨亦未敘明有何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所定各款事由。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羅國鴻

法 官 陳威帆

書記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68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羈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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