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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18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江德民華澹寧林文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1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曹長壽
指定辯護人
陳錦川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9 月20日所為刑事裁定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之法院組織欄內第一行關於審判長法官「江德明」之文字,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正本之法院組織欄內第1 行關於審判長法官「江德明」之文字,茲於製作正本時繕打錯誤致與原本不符,自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林文慧

書記官 陳郁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18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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