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8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84號
100年度訴字第58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秉陽
- 選任辯護人
- 林清漢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馮世豪
- 即被告
- 管語嫣
- 共同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5890號),及追加起訴(99年度偵字第2226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秉陽、馮世豪及管語嫣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茲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秉陽、馮世豪及管語嫣3 人因不服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584 、585 號刑事判決而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其等上訴書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有卷附被告3 人之上訴書狀可憑,揆諸前開法文,本院自應定期命上訴人補具上訴理由,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