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壢交簡字第209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壢交簡字第209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鄧明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494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鄧明福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