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203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易字第203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曾盛松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00 年11月11日本院100 年度審易字第203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盛松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0 年度審易字第2038號判決於100 年11月21日已合法送達至桃園縣龍潭鄉烏林村16鄰烏林26號被告住處由被告之同居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參,而被告於100 年11月30日雖合法提起上訴(自送達翌日起算10日上訴期間,扣除在途期間1 日,上訴期間至100 年12月2 日屆滿)惟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