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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210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游紅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易字第210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永欽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毒偵字第391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林永欽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及理由

一、林永欽前於民國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板橋地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4年10月7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48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嗣又因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 年內,即於95年間,再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板橋地院以95年度訴字第355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4 月)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於本案不構成累犯)。仍不知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0 年6 月26日某時,在臺北市某PUB 內,以抽香菸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 100年6 月29日,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通知接受採尿送驗後,係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林永欽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二)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採尿報告編號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 )、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見偵卷第2 、3 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偵卷第4 頁)。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毒品前非法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分別經板橋地院以⑴96年訴字第4397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⑵以96年訴字第2586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復因⑶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審易緝字第30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另因⑷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板橋地院以95年訴字第3558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4 月,此部分於96年9 月5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確定,⑸因竊盜案件,經板橋地院以96年簡字第1975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再因⑹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板橋地院以97年訴字第5346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又因⑺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板橋地院以97年交簡字第5136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上述⑴至⑶嗣經本院以98年聲字第525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1月確定,⑷、⑸嗣經板橋地院以96年聲字第36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其中上述⑷部分雖已易科執畢,惟僅得扣除之問題,不能認已執行完畢,參見最高法院100 年度第6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與⑹、⑺接續執行,於99年10月21日假釋出監,其假釋期間原應至100 年10月11日始屆滿,惟其卻於假釋期間再犯本案,故上述案件不能認已執行完畢,是本件應不構成累犯,公訴意旨誤認被告於本案構成累犯,容有誤會,應予說明。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及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仍無法斷絕施用第二級毒品惡習,顯見其意志力薄弱,其施用毒品足以導致精神障礙、性格異常,甚至造成生命危險,戕害一己之身體健康,惟念及被告僅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曾姿綺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庭 法 官 游紅桃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2101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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