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緝字第4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易緝字第42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王碩志
- 被告
- 劉奕君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9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劉奕君因找不到女友詹惠如,而對詹惠如之雇主王惠玲心生不滿,夥同5 名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女,共同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98年2 月2 日凌晨4 時許,一同前往王惠玲所有並經營位於桃園縣八德市○○○路48號1 樓「鳳姑娘檳榔攤」,以磚頭砸毀該檳榔攤之強化玻璃5 片、霓虹燈管1 組等物品,足生損害於王惠玲。因認被告劉奕君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
三、經查,被告涉毀損罪嫌,依刑法第357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王惠玲當庭撤回對被告劉奕君之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依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