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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緝字第42號

毀損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潘怡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易緝字第42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王碩志
被告
劉奕君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9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劉奕君因找不到女友詹惠如,而對詹惠如之雇主王惠玲心生不滿,夥同5 名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女,共同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98年2 月2 日凌晨4 時許,一同前往王惠玲所有並經營位於桃園縣八德市○○○路48號1 樓「鳳姑娘檳榔攤」,以磚頭砸毀該檳榔攤之強化玻璃5 片、霓虹燈管1 組等物品,足生損害於王惠玲。因認被告劉奕君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

三、經查,被告涉毀損罪嫌,依刑法第357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王惠玲當庭撤回對被告劉奕君之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依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庭 法 官 潘怡華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緝字第42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毀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