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37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訴字第1377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日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460 號),於中華民國100 年8 月19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附記事項、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許日榮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許日榮前於民國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286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由本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683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戒治成效評定為合格,於99年3 月17日停止戒治依法釋放,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於80年間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80年度易字第19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次於80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81年度訴字第12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二罪,經本院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繼於81年間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1年度訴字第1164號判決判處有徒刑3 年2 月確定;上開各罪入監接續執行,於83年9 月18日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因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遭撤銷假釋,尚餘殘刑有期徒刑1 年8 月又24日;復於84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4年度訴字第18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又於85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非字第155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年4月、12年,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10月確定(其中經判處有期徒刑3 年4 月確定部分之刑期,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27 號裁定減刑,並與不得減刑之有期徒刑12年之部分,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5 月確定),上開有期徒刑3 月2 月、13年5 月及殘刑有期徒刑1 年8 月又24日入監接續執行後,於96年12月4 日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原應於102 年11月16日保護管束期滿,惟於假釋期間再犯本案,假釋應予撤銷,於本案尚不構成累犯。詎其猶不知戒除毒癮,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0 年1 月10日下午3 、4 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某處,以抽煙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100 年1 月10日晚間7 時20分許,在桃園縣八德市○○街95號前為警查獲,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鴉片類陽性反應。
三、附記事項:至扣案之注射針筒1 支,訊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堅決否認為其所有,復與被告施用毒品部分犯行無涉,又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