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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69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潘怡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訴字第1693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徐照坤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825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

徐照坤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袋(驗餘毛重零點陸肆貳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徐照坤明知海洛因係第2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法不得轉讓,竟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00 年2 月18日20時許,在址設桃園縣八德市○○路○段1425號大溪地汽車旅館201 號房內,取出僅供施用一次之少量(無證據證明已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6 項所定應加重其刑之標準)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償提供予其女友曾玉晴當場施用而轉讓之。嗣徐照坤與曾玉晴於100 年2 月19日1 時50分許,在上揭大溪地汽車旅館201 號房,為警臨檢時查獲,並在曾玉晴化妝包內扣得本次轉讓後所剩餘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前毛重0.65公克,因鑑驗使用費失0.0079公克,驗餘毛重0.6421公克,含與毒品無法析離之包裝袋1 個)。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徐照坤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二)證人曾玉晴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中之證述。

(三)證人曾玉晴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部分)、同意搜索證明書、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臨檢紀錄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毒品部分)各1 份及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前毛重0.65公克,因鑑驗使用費失0.0079公克,驗餘毛重0.6421公克,含與毒品無法析離之包裝袋1 個)。

(四)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三、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公告列管之第一級毒品,故核被告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他人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被告轉讓時持有海洛因之低度行為,為轉讓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本件犯行,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囿於男女間之情誼,竟將足以導致精神障礙、性格異常及生命危險之海洛因轉讓予女友施用,殘害他人身心甚鉅,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而有悔意,態度尚屬良好,且轉讓毒品之數量非鉅及其犯罪之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至扣案之海洛因1 包(驗前毛重0.65公克,因鑑驗使用費失0.0079公克,驗餘毛重0.6421公克,含與毒品無法析離之包裝袋1 個),係本件被告予曾玉晴施用所剩餘之第一級毒品,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份在卷足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而其中包裝袋部分,依現行檢驗方式乃以刮除方式為之,包裝袋上仍會摻殘若干毒品無法分離,自應一體視為毒品部分,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第17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王碩志到庭執行職務。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刑事庭 法 官 潘怡華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693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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