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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230號

搶奪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羅國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訴字第2230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哲延

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1月11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之姓名「劉哲廷」應更正為「劉哲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應予更正之情形,爰依前揭司法院大法官釋示意旨,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刑事庭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230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