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2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訴字第2230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哲延
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1月11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之姓名「劉哲廷」應更正為「劉哲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應予更正之情形,爰依前揭司法院大法官釋示意旨,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刑事庭法 官 羅國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