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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354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顏世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訴字第354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宥銓原名邱彥祺.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

24166 號、第24300 號、第26320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期日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

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邱宥銓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之「邱宥霖」署押壹枚、「邱彥澍」署押共肆拾壹枚均沒收。

事實

一、邱宥銓與邱宥霖(原名邱彥澍,於98年2 月26日更改姓名)係兄弟,於民國99年4 月3 日晚上11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仁和里華美一路223 之12號邱宥霖住處,竊取邱宥霖所有之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VISA信用卡1 張後(竊盜部分,業經邱宥霖撤回告訴,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接續犯意,明知未經元大商業銀行及邱宥霖授權同意使用上開信用卡,竟以自己為持卡人之地位,假冒邱宥霖之名義,接續於附表所示時間,在附表所示特約商店、地點,在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邱宥霖」或「邱彥澍」之署押,以表示由邱宥霖本人刷卡消費,再將簽帳單交付予如附表所示特約商店之店員而行使之,而使附表所示特約商店及元大商業銀行誤認上開簽帳單為合法持卡人邱宥霖所消費,陷於錯誤,據以准許消費或依據簽帳金額付款予附表所示特約商店,並由附表所示特約商店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予邱宥銓,消費如附表所示金額,共計消費新臺幣(下同)7 萬9,505元,足生損害於邱宥霖、如附表所示特約商店及元大商業銀行,嗣經邱宥霖收到信用卡之帳單,始悉上情。

二、案經邱宥霖、元大商業銀行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宥銓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乃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宥銓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邱宥霖、證人即元大商業銀行告訴代理人林彥吉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信用卡掛失暨補發紀錄單、爭議交易聲明書、元大商業銀行持卡人遭盜刷明細表、信用卡簽帳單42張、持卡人累積資料查詢單筆明細、尚凡資訊有限公司信用卡簽單調閱明細、網路平台交易明表及爭議帳款補件通知書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在特約商店信用卡簽帳單上偽簽他人署押,係表示他人有在該特約商店消費簽帳單上所示事項及金額之事實,而特約商店可據以向特約銀行請款,銀行再轉向該他人請款之意,是該偽造他人署押於信用卡簽帳單之行為,自足以生損害於他人,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255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邱宥銓附表編號1 至4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署押之行為,均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其偽造後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已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為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取財犯行,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所實施,均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為實質上之一行為,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偽造私文書罪。公訴意旨認應予分論併罰,尚有誤會。爰審酌被告之素行、所生之危害、犯罪之手段尚屬平和,犯後均坦承犯行,以及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被告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之「邱宥霖」署押1 枚、「邱彥澍」署押共41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10 條、第216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19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如琦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刑事庭 法 官 顏世翠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仟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商店名稱      │地址              │盜刷日期    │金額    │於信用卡簽帳│
│    │              │                  │            │        │單偽造之署押│
├──┼───────┼─────────┼──────┼────┼──────┤
│ 1  │林王股份有限公│桃園縣八德市○○路│99年5 月3 日│50元    │偽造「邱宥霖│
│    │司忠德加油站  │1355號            │晚上9 時24分│        │」署押1 枚  │
├──┼───────┼─────────┼──────┼────┼──────┤
│ 2  │中華電信股份有│臺北市○○區○○路│99年5 月4 日│165元   │繳付電信費,│
│    │限公司        │一段21之3號       │下午3 時27分│        │並無簽單    │
├──┼───────┼─────────┼──────┼────┼──────┤
│ 3  │臺灣中油中壢站│桃園縣中壢市○○路│99年5 月4 日│1,000元 │偽造「邱彥澍│
│    │              │33號              │下午5 時34分│        │」署押1 枚  │
├──┼───────┼─────────┼──────┼────┼──────┤
│ 4  │全家福鞋業股份│桃園縣中壢市○○路│99年5 月5 日│1,283元 │同上        │
│    │有限公司內壢店│57號              │下午4 時8 分│        │            │
├──┼───────┼─────────┼──────┼────┼──────┤
│ 5  │家福股份有限公│桃園縣中壢市○○路│99年5 月5 日│1,953元 │同上        │
│    │司-中原店     │二段501號         │晚上10時20分│        │            │
├──┼───────┼─────────┼──────┼────┼──────┤
│ 6  │金泰銀樓      │桃園縣中壢市中山東│99年5 月6 日│2,970元 │同上        │
│    │              │路四段54號        │晚上7 時58分│        │            │
├──┼───────┼─────────┼──────┼────┼──────┤
│ 7  │全國電子股份有│桃園縣中壢市○○路│99年5月7日  │2,352元 │同上        │
│    │限公司龍岡門市│309之1號          │下午3時58分 │        │            │
├──┼───────┼─────────┼──────┼────┼──────┤
│ 8  │龍岡加油站有限│桃園縣大溪鎮○○路│99年5月7日  │500元   │同上        │
│    │公司          │2段55號           │晚上9時55分 │        │            │
├──┼───────┼─────────┼──────┼────┼──────┤
│ 9  │林王股份有限公│桃園縣八德市○○路│99年5月8日  │500元   │同上        │
│    │司忠德加油站  │1355號            │晚上8時25分 │        │            │
├──┼───────┼─────────┼──────┼────┼──────┤
│ 10 │全家福鞋業股份│桃園縣中壢市○○路│99年5 月9 日│1,086元 │同上        │
│    │有限公司龍東店│298 號            │中午12時55分│        │            │
├──┼───────┼─────────┼──────┼────┼──────┤
│ 11 │尚凡資訊有限公│臺北市○○○路○段 │99年5 月9 日│280元   │網路刷卡,並│
│    │司            │37號12樓          │下午3 時55分│        │無簽單      │
├──┼───────┼─────────┼──────┼────┼──────┤
│ 12 │金泰銀樓      │桃園縣中壢市中山東│99年5 月9 日│2,332元 │偽造「邱彥澍│
│    │              │路四段54號        │下午4 時38分│        │」署名      │
├──┼───────┼─────────┼──────┼────┼──────┤
│ 13 │小魚兒童裝店中│桃園縣中壢市中山東│99年5 月9 日│500元   │同上        │
│    │壢店-中壢店   │路二段510號       │晚上6 時19分│        │            │
├──┼───────┼─────────┼──────┼────┼──────┤
│ 14 │家福股份有限公│桃園縣中壢市中山東│99年5 月9 日│773元   │同上        │
│    │司-中壢店     │路二段501號       │晚上6 時42分│        │            │
├──┼───────┼─────────┼──────┼────┼──────┤
│ 15 │家福股份有限公│桃園縣中壢市○○路│99年5 月10日│1,652元 │同上        │
│    │司-中原店     │二段501 號        │上午8 時25分│        │            │
├──┼───────┼─────────┼──────┼────┼──────┤
│ 16 │全國加油站龍岡│桃園縣中壢市○○路│99年5 月10日│941元   │同上        │
│    │站            │三段51號          │晚上9 時41分│        │            │
├──┼───────┼─────────┼──────┼────┼──────┤
│ 17 │家福股份有限公│桃園縣中壢市○○路│99年5 月11日│2,612元 │同上        │
│    │司-中原店     │二段501 號        │晚上7 時48分│        │            │
├──┼───────┼─────────┼──────┼────┼──────┤
│ 18 │大潤發中壢店  │桃園縣中壢市○○路│99年5 月11日│719元   │同上        │
│    │              │二段468 號        │晚上8 時12分│        │            │
├──┼───────┼─────────┼──────┼────┼──────┤
│ 19 │家福股份有限公│桃園縣中壢市中山東│99年5 月11日│2,190元 │同上        │
│    │司-中壢店     │路二段510 號      │晚上8 時31分│        │            │
├──┼───────┼─────────┼──────┼────┼──────┤
│ 20 │家福股份有限公│桃園縣中壢市○○路│99年5 月11日│2,962元 │同上        │
│    │司-內壢店     │一段450 號        │晚上9 時24分│        │            │
├──┼───────┼─────────┼──────┼────┼──────┤
│ 21 │家福股份有限公│桃園縣中壢市○○路│99年5 月11日│2,280元 │同上        │
│    │司-內壢店     │一段450 號        │晚上9 時28分│        │            │
├──┼───────┼─────────┼──────┼────┼──────┤
│ 22 │HANG TEN內壢門│桃園縣中壢市○○路│99年5 月11日│1,846元 │同上        │
│    │市○          ○○段450 號        │晚上9 時49分│        │            │
├──┼───────┼─────────┼──────┼────┼──────┤
│ 23 │臺灣中油中壢店│桃園縣中壢市○○路│99年5 月12日│500元   │同上        │
│    │              │33號              │晚上7 時3 分│        │            │
├──┼───────┼─────────┼──────┼────┼──────┤
│ 24 │永暉銀樓      │桃園縣中壢市○○路│99年5 月12日│2,730元 │同上        │
│    │              │333 號1 樓        │晚上8時12分 │        │            │
├──┼───────┼─────────┼──────┼────┼──────┤
│ 25 │大潤發中壢店  │桃園縣中壢市○○路│99年5 月12日│1,190元 │同上        │
│    │              │二段468 號        │晚上10時3分 │        │            │
├──┼───────┼─────────┼──────┼────┼──────┤
│ 26 │家福股份有限公│桃園縣中壢市○○路│99年5 月13日│3,650元 │同上        │
│    │司-中原店     │二段501 號        │晚上8 時38分│        │            │
├──┼───────┼─────────┼──────┼────┼──────┤
│ 27 │家福股份有限公│桃園縣中壢市○○路│99年5 月13日│2,902元 │同上        │
│    │司-中原店     │二段501 號        │晚上8 時39分│        │            │
├──┼───────┼─────────┼──────┼────┼──────┤
│ 28 │家福股份有限公│桃園縣中壢市○○路│99年5 月13日│2,922元 │同上        │
│    │司-內壢店     │一段450 號        │晚上9 時21分│        │            │
├──┼───────┼─────────┼──────┼────┼──────┤
│ 29 │家福股份有限公│桃園縣中壢市○○路│99年5 月13日│2,920元 │同上        │
│    │司-內壢店     │一段450 號        │晚上9 時22分│        │            │
├──┼───────┼─────────┼──────┼────┼──────┤
│ 30 │家福股份有限公│桃園縣中壢市○○路│99年5 月14日│1,920元 │同上        │
│    │司-中原店     │二段501 號        │凌晨5 時6 分│        │            │
├──┼───────┼─────────┼──────┼────┼──────┤
│ 31 │摩斯汽車旅館  │桃園縣中壢市○○路│99年5 月14日│980元   │同上        │
│    │              │75號              │凌晨5 時19分│        │            │
├──┼───────┼─────────┼──────┼────┼──────┤
│ 32 │林王股份有限公│桃園縣八德市○○路│99年5 月14日│700元   │同上        │
│    │司忠德加油站  │1355號            │晚上6 時51分│        │            │
├──┼───────┼─────────┼──────┼────┼──────┤
│ 33 │藥臣氏藥師藥局│桃園縣中壢市中山東│99年5 月15日│1,350元 │同上        │
│    │              │路二段157 號      │上午8 時25分│        │            │
├──┼───────┼─────────┼──────┼────┼──────┤
│ 34 │家福股份有限公│桃園縣中壢市○○路│99年5 月15日│1,485元 │同上        │
│    │司-中原店     │二段501 號        │中午12時18分│        │            │
├──┼───────┼─────────┼──────┼────┼──────┤
│ 35 │南桃園有線電視│桃園縣平鎮市○○路│99年5 月16日│2,097元 │以網路或電話│
│    │股份有限公司  │二段27號16樓之2   │下午4 時30分│        │交易,無簽單│
│    │              │                  │            │        │            │
├──┼───────┼─────────┼──────┼────┼──────┤
│ 36 │龍田加油站股份│桃園縣中壢市新中北│99年5 月16日│1,000元 │偽造「邱彥澍│
│    │有限公司      │路779 號1 樓      │晚上8 時1 分│        │」署名      │
├──┼───────┼─────────┼──────┼────┼──────┤
│ 37 │家福股份有限公│桃園縣中壢市○○路│99年5 月17日│2,922元 │同上        │
│    │司-內壢店     │一段450 號        │下午1 時22分│        │            │
├──┼───────┼─────────┼──────┼────┼──────┤
│ 38 │家福股份有限公│桃園縣中壢市○○路│99年5 月17日│2,730元 │同上        │
│    │司-內壢店     │一段450 號        │下午1 時23分│        │            │
├──┼───────┼─────────┼──────┼────┼──────┤
│ 39 │家福股份有限公│桃園縣中壢市○○路│99年5 月17日│2,923元 │同上        │
│    │司-中原店     │二段501 號        │下午1 時39分│        │            │
├──┼───────┼─────────┼──────┼────┼──────┤
│ 40 │家福股份有限公│桃園縣中壢市○○路│99年5 月17日│2,920元 │同上        │
│    │司-中原店     │二段501 號        │下午1 時40分│        │            │
├──┼───────┼─────────┼──────┼────┼──────┤
│ 41 │家福股份有限公│桃園縣中壢市中山東│99年5 月17日│2,923元 │同上        │
│    │司-中壢店     │路二段510 號      │下午2 時14分│        │            │
├──┼───────┼─────────┼──────┼────┼──────┤
│ 42 │家福股份有限公│桃園縣中壢市中山東│99年5 月17日│2,680元 │同上        │
│    │司-中壢店     │路二段510 號      │下午2 時19分│        │            │
├──┼───────┼─────────┼──────┼────┼──────┤
│ 43 │家福股份有限公│桃園縣中壢市中山東│99年5 月17日│1,198元 │同上        │
│    │司-中壢店     │路二段510 號      │下午2 時21分│        │            │
├──┼───────┼─────────┼──────┼────┼──────┤
│ 44 │全家福鞋業股份│桃園縣大溪鎮○○路│99年5 月17日│1,360元 │同上        │
│    │有限公司-大溪 │61號              │晚上9 時25分│        │            │
├──┼───────┼─────────┼──────┼────┼──────┤
│ 45 │家福股份有限公│桃園縣中壢市中山東│99年5 月18日│2,557元 │同上        │
│    │司-中壢店     │路二段510 號      │中午12時53分│        │            │
├──┴───────┴─────────┴──────┼────┼──────┤
│       總                            計               │79,505元│「邱宥霖」署│
│                                                      │        │押1 枚、「邱│
│                                                      │        │彥澍」署押共│
│                                                      │        │4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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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354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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