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69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訴字第693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羅成君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166 號),於中華民國100 年7 月29日下午6 時許,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羅成君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羅成君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510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7年7 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7年度偵字第90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於8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101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8年8 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字第23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89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新竹地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194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再由新竹地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421 號裁定停止戒治出所,併付保護管束,迄至90年9 月24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新竹地院以89竹北簡字第25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另有下列犯行:㈠於87年間因偽造貨幣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9年度上訴字第44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㈡於87年間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8年度上訴字第37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6月確定;㈢於8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新竹地院以89年度易字第13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㈣於89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新竹地院以90年度訴字第22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與前開有期徒刑6 月及㈢之罪刑,經新竹地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48 號裁定各減刑二分之一,並更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月又15日確定,與上開㈠㈡之罪刑接續執行,於96年7 月16日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9年11月13日某時,在桃園縣桃園市○○路,以抽香煙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1 月15日某時,在上址,以吸食器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日(15日)晚間9 時45分許,為警在桃園縣龍潭鄉高原村高原國小前查獲,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分別呈鴉片類及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