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1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撤緩字第11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志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0 年度執聲字第99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志杰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志杰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聲請書誤載為本院)於民國98年6 月23日(聲請書誤載為98年6 月29日)以98年度訴字第40號、98年度訴字第108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4 月、4 月,均緩刑4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緩刑4 年,於98年8月18日確定在案。詎受刑人竟於緩刑期間內之98年9 月25日更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9年7 月30日以99年度訴字第689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1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4 月,嗣經台彎高等法院於99年12月31日以99年度上訴字第3285號判決駁回上訴,並於100 年2 月10日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款應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上開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於98年6 月23日以98年度訴字第40號、98年度訴字第108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4 月、4 月,均緩刑4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緩刑4 年,於98年8 月18日確定在案;另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內之98年9 月25日,故意更犯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9年7 月30日以99年度訴字第689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1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4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9年12月31日以99年度上訴字第3285號判決駁回上訴,並於100 年2 月10日確定等情,有前開判決書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堪以認定。執此,受刑人既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偽造文書等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聲請人於該案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聲請本院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核屬有據,是聲請人聲請將受刑人之緩刑宣告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