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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18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蔡虔霖翁儀齡張宏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118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茂田

      紀文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4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陪席法官欄誤載為法官葉韋廷,應更正為法官翁儀齡。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參與陪席之法官為法官翁儀齡,原判決正本陪席法官欄誤載為法官葉韋廷,與審判程序筆錄所載不符,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虔霖

法 官 翁儀齡

法 官 張宏任

書記官 陳美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181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