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18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1181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茂田
紀文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4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陪席法官欄誤載為法官葉韋廷,應更正為法官翁儀齡。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參與陪席之法官為法官翁儀齡,原判決正本陪席法官欄誤載為法官葉韋廷,與審判程序筆錄所載不符,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