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49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497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政成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6821 號),因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第4 項但書第3 款之情形,改行通常訴訟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蔡政成與陳麗芳原係男女朋友,其因陳麗芳不願與其繼續交往,致心生怨懟,竟於民國99年3 月4 日凌晨1 時42分許,在大陸地區江蘇省蘇州市某處,無故輸入陳麗芳在雅虎奇摩網站登錄之電子郵件帳號及密碼,而入侵陳麗芳之電腦設備,發送:「主任,我是幼保系陳麗芳同學,我常被我室友打,還有罵,我真的很想死,校長,我室有(友)叫陳易楊,幹你娘,幹長庚技術學院,我恨,死自目老師,欠打,通通都不要臉的老師,害我被擋,妳怎麼當主任的,我不爽,還有教官指責我,種種原因,我打算在學校跳樓」之不實內容電子郵件,至陳麗芳所就讀長庚技術學院之師長信箱內,以報復陳麗芳。案經告訴人陳麗芳提起告訴後,公訴人認被告蔡政成係觸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設備罪嫌。經查,前開罪名,依刑法第363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陳麗芳於100 年3 月7 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