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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497號

妨害電腦使用罪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許雅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497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政成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6821 號),因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第4 項但書第3 款之情形,改行通常訴訟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蔡政成與陳麗芳原係男女朋友,其因陳麗芳不願與其繼續交往,致心生怨懟,竟於民國99年3 月4 日凌晨1 時42分許,在大陸地區江蘇省蘇州市某處,無故輸入陳麗芳在雅虎奇摩網站登錄之電子郵件帳號及密碼,而入侵陳麗芳之電腦設備,發送:「主任,我是幼保系陳麗芳同學,我常被我室友打,還有罵,我真的很想死,校長,我室有(友)叫陳易楊,幹你娘,幹長庚技術學院,我恨,死自目老師,欠打,通通都不要臉的老師,害我被擋,妳怎麼當主任的,我不爽,還有教官指責我,種種原因,我打算在學校跳樓」之不實內容電子郵件,至陳麗芳所就讀長庚技術學院之師長信箱內,以報復陳麗芳。案經告訴人陳麗芳提起告訴後,公訴人認被告蔡政成係觸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設備罪嫌。經查,前開罪名,依刑法第363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陳麗芳於100 年3 月7 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雅婷

書記官 蘇 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497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電腦使用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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