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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桃簡字第164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丁俞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桃簡字第164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柏宇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毒偵字第91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柏宇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作下列補充、更正外,其餘均引用

㈠被告之前科應補充為「陳柏宇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少調字第172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同法院以裁定令入戒治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97年4 月2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少調字第172 號為不付審理裁定確定;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73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100 年2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不構成累犯);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216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㈡於犯罪事實部分補充被告陳柏宇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方式為「用玻璃球吸食器摻入毒品以打火機燒烤後吸食」。

㈢於證據部分應補充「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各1 份」。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少調字第172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同法院以裁定令入戒治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7年4 月2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少調字第172 號為不付審理裁定確定等情,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可按。是被告於前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5 年內再犯毒品案件,應依法追訴。

三、論罪科刑

㈠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是核被告陳柏宇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仍未能徹底戒絕毒品,復犯本件施用毒品罪,顯見其毫無戒毒悔改之意,惟念其施用毒品之次數、施用毒品乃自戕一己之身體健康,尚未對他人造成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於斟酌本案犯罪情節及被告資力等節後,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戒。

㈢至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淨重0.0241公克,因檢驗使用0.0241公克,已全數鑑析用罄),經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驗中心鑑定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100 年7 月27日憲直刑鑑字第1000001424號鑑定書1 紙在卷可稽,因甲基安非他命已全數鑑析用罄,爰不諭知沒收銷燬。惟所餘包裝袋與甲基安非他命不能析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書記官 許正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件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桃簡字第1645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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