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桃簡字第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桃簡字第348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茂雄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緝字第18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茂雄幫助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徐茂雄依其智識經驗,應知現今犯罪集團或不法份子為掩其不法獲利行為,避免執法人員追查,經常誘使民眾提供身分證等個人資料作為公司行號之掛名負責人,渠等再反覆以此公司行號名義填製不實之統一發票,對外販售給有意逃漏稅捐之其他公司行號,供作該等公司行號逃漏稅捐或其他各種財產犯罪之不法用途等情形有所預見,竟基於幫助他人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營業稅之犯意,竟於民國95年6 月15日前之某日,於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提供身分證件予張明雄(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行簽分偵辦),再由張明雄所屬犯罪集團成員前往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公司登記事項,而自95年6 月15日起,擔任址設桃園縣平鎮市○○里○○街44號1 樓政堯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稱政堯公司)之負責人。嗣張明雄所屬犯罪集團,基於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自96年1 月起至同年2 月8 日止,明知政堯公司並無銷貨事實,仍於上開時間,陸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共50紙,交付與附表所示弘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由附表所示之14家公司營業人持上開發票其中之41紙,用以充當進項憑證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上開14家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共新臺幣(下同)157 萬7, 890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業務管理與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 二、訊據被告徐茂雄固坦承有於政堯企業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上簽名(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第6455號偵查卷第68頁、99年度偵緝字第1849號偵查卷第17、28、29頁),並提供身分證件予他人,惟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是一名綽號叫「小張」之年輕男子,說要免費邀請伊去泰國玩,並拿了證件說要辦手續,但隔幾天後就將證件還給伊,並跟伊說不去泰國了,且「小張」曾帶伊去一個地方簽名,還說以後有賺錢會分伊一些,後來也曾請伊去請領發票,但被伊拒絕了,伊真的不知道被冒名開公司,伊不識字,人家叫伊簽名伊就簽了云云。惟查: ㈠、政堯公司填製不實銷售額之統一發票50張與附表所示16家公司,作為附表所示之16家公司的進項憑證,並由附表所示其中14家公司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共逃漏營業稅157 萬7,890 元之事實,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及相關資料、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政堯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業人設立登記查簽表、營業人設立事項表、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政堯公司章程、政堯公司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申報書(跨年度)跨中心查詢、營業人進銷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及(銷項來源)、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又身分證件等個人資料,事關個人隱私、財產及相關權益之保障,其專有性甚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親密關係者,難認有何理由可隨意交付使用之,且一般人均有妥為保管及防止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縱特殊情況偶須交付他人使用,亦必深入瞭解他人用途暨其合理性,始予提供。惟查,被告於偵訊時先供陳:說要帶伊去泰國玩的那位年輕人,曾帶伊去一個地方簽名,並表示以後有賺錢會分伊一些等語;復供稱:該年輕人是專門在做詐欺等語明確,依常理,若欲獲利必應有相對之付出,被告僅為簽名動作,即可於日後獲取金錢利益,此顯與一般生活經驗相違,況被告亦自承該名綽號「小張」之年輕人素行不良,參以其交付上開身分證件時,已為年逾60且為心智正常之成年人,堪認被告將此等物品交予他人,對該蒐集身分證件之人將可能以其為商業負責人之身分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等非法用途乙節,應有所預見,竟仍提供其所有之身分證件資料予他人使用,並配合於相關文件上簽名,顯見其有容任他人持以犯罪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是被告所辯,委無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罪,為稅捐稽徵法之特別規定,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者不同,不必有正犯之存在亦能成立該罪(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3972號判決意指參照)。 ㈡、本件被告徐茂雄將身分證等個人資料交付他人,使他人將被告作為政堯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俗稱人頭),被告雖非基於直接故意而為本件幫助犯行,但仍有間接故意幫助他人實行前揭犯罪之犯意,且所為提供個人身分證之行為,亦屬上開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其所為,係幫助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又被告之幫助行為僅有一個,雖被幫助之正犯接續填製數個不實商業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然幫助犯仍僅成立單一之幫助犯。又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又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爰審酌被告徐茂雄提供個人身分證件供他人使用,助長利用人頭公司以遂行虛開發票等犯罪之風氣,造成他人逃漏稅捐,損及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制度之公平性,更紊亂稅捐稽徵體制,影響非輕,且亦因被告提供個人身分資料,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不法份子之真實身分,所為實屬不該,其所為自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及兼衡被告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然本件被告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依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其所犯之罪並無同條例第 3條第1 項所列不予減刑之情形,復無同條例其他所定不得減刑之事由,爰依同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 9條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依上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周瑋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 ┌─┬───────┬───────────────┬───────────────┐ │項│營業人名稱 │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 │目│ ├─┬──────┬──────┼─┬──────┬──────┤ │ │ │張│銷售額(新臺│稅額(元) │張│銷售額(元)│稅額(元) │ │ │ │數│幣,單位元)│ │數│ │ │ │ │ │ │ │ │ │ │ │ ├─┼───────┼─┼──────┼──────┼─┼──────┼──────┤ │1 │弘嘉營造股份有│3 │1,904,763 │95,237 │3 │1,904,763 │95,237 │ │ │限公司 │ │ │ │ │ │ │ ├─┼───────┼─┼──────┼──────┼─┼──────┼──────┤ │2 │九江國際開發有│6 │4,799,802 │239,990 │6 │4,799,802 │239,990 │ │ │限公司 │ │ │ │ │ │ │ ├─┼───────┼─┼──────┼──────┼─┼──────┼──────┤ │3 │亞比士工程事業│3 │3,000,000 │150,000 │3 │3,000,000 │150,000 │ │ │有限公司 │ │ │ │ │ │ │ ├─┼───────┼─┼──────┼──────┼─┼──────┼──────┤ │4 │金鼎揚廣告有限│2 │500,600 │25,030 │0 │0 │0 │ │ │公司 │ │ │ │ │ │ │ ├─┼───────┼─┼──────┼──────┼─┼──────┼──────┤ │5 │金殿堂興業有限│7 │2,000,500 │100,025 │0 │0 │0 │ │ │公司 │ │ │ │ │ │ │ ├─┼───────┼─┼──────┼──────┼─┼──────┼──────┤ │6 │聚祥工程實業有│1 │600,000 │30,000 │1 │600,000 │30,000 │ │ │限公司 │ │ │ │ │ │ │ ├─┼───────┼─┼──────┼──────┼─┼──────┼──────┤ │7 │昇利營造有限公│4 │2,000,000 │100,000 │4 │2,000,000 │100,000 │ │ │司 │ │ │ │ │ │ │ ├─┼───────┼─┼──────┼──────┼─┼──────┼──────┤ │8 │千翔營造有限公│2 │600,000 │30,000 │2 │600,000 │30,000 │ │ │司 │ │ │ │ │ │ │ ├─┼───────┼─┼──────┼──────┼─┼──────┼──────┤ │9 │俊江企業有限公│1 │484,540 │24,227 │1 │484,540 │24,227 │ │ │司 │ │ │ │ │ │ │ ├─┼───────┼─┼──────┼──────┼─┼──────┼──────┤ │10│千富企業有限公│1 │606,467 │30,323 │1 │606,467 │30,323 │ │ │司 │ │ │ │ │ │ │ ├─┼───────┼─┼──────┼──────┼─┼──────┼──────┤ │11│錦嶸礦業有限公│1 │608,000 │30,400 │1 │608,000 │30,400 │ │ │司 │ │ │ │ │ │ │ ├─┼───────┼─┼──────┼──────┼─┼──────┼──────┤ │12│三本編輯空間有│9 │4,761,260 │238,063 │9 │4,761,260 │238,063 │ │ │限公司 │ │ │ │ │ │ │ ├─┼───────┼─┼──────┼──────┼─┼──────┼──────┤ │13│千里造景工程有│3 │1,893,000 │94,650 │3 │1,893,000 │94,650 │ │ │限公司 │ │ │ │ │ │ │ ├─┼───────┼─┼──────┼──────┼─┼──────┼──────┤ │14│耕源木材行 │2 │900,000 │45,000 │2 │900,000 │45,000 │ ├─┼───────┼─┼──────┼──────┼─┼──────┼──────┤ │15│國誠企業社 │2 │1,400,000 │70,000 │2 │1,400,000 │70,000 │ ├─┼───────┼─┼──────┼──────┼─┼──────┼──────┤ │16│甲頂營造有限公│3 │8,000,000 │400,000 │3 │8,000,000 │400,000 │ │ │司 │ │ │ │ │ │ │ ├─┴───────┼─┼──────┼──────┼─┼──────┼──────┤ │合計 │50│34,058,932 │1,702,945 │41│31,557,832 │1,577,89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