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3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桃簡字第493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吳為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桃簡字第49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鏡寬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098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蘇鏡寬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子彈壹顆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扣案之子彈2 顆,經鑑定試射1 顆,已因鑑驗試射擊發而不具殺傷力,自非違禁物,且非供被告預備為本件犯行,或為本件犯行所用、所得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應宣告沒收子彈2 顆,尚有誤會,併予說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1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為平

書記官 常毓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 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桃簡字第493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