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19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桃簡字第69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劉為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桃簡字第69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徐煥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51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徐煥哲竊盜,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被告前科紀錄補充「被告徐煥哲前於民國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22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減刑為4 月確定;復於96年間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24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減刑為2 月又15日確定,上開二罪經接續執行,於97年9月19日執行完畢」,及犯罪事實應補充「所竊米酒1 瓶,其價值為新臺幣40元」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有前揭犯罪及執行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於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得財物之價值、犯行所生之危害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劉為丕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桃簡字第698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