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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矚訴字第12號

貪污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劉家祥游紅桃黃柏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矚訴字第12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正峰
選任辯護人
袁健峰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陽文瑜律師
被告
呂邱葉
選任辯護人
鄭世脩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俊杰律師
被告
曾榮鑑
選任辯護人
蕭萬龍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律師
被告
王唯任(原名王惟任)
選任辯護人
王聰明律師
被告
邱德順
選任辯護人
林鈺雄律師
被告
鄧文昌
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律師
被告
林光華
選任辯護人
楊志航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續字第126 號、99年度偵字第1435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壹佰零捌年拾月壹日下午伍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1 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決議參照)。

二、查本院100年度矚訴字第12號案件,原定於108年9月30日下午5時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桃園市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家祥

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黃柏嘉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矚訴字第12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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