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矚訴字第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矚訴字第12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正峰
- 選任辯護人
- 袁健峰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陽文瑜律師
- 被告
- 呂邱葉
- 選任辯護人
- 鄭世脩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林俊杰律師
- 被告
- 曾榮鑑
- 選任辯護人
- 蕭萬龍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志峯律師
- 被告
- 王唯任(原名王惟任)
- 選任辯護人
- 王聰明律師
- 被告
- 邱德順
- 選任辯護人
- 林鈺雄律師
- 被告
- 鄧文昌
- 選任辯護人
- 陳志峯律師
- 被告
- 林光華
- 選任辯護人
- 楊志航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續字第126 號、99年度偵字第1435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壹佰零捌年拾月壹日下午伍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1 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決議參照)。
二、查本院100年度矚訴字第12號案件,原定於108年9月30日下午5時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桃園市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