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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89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羅國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58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簡明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8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明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明山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簡明山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國鴻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罪日期│98年3 月16日凌晨4 時10│98年8月3日            │98年8月3日            │
│        │分許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                      │                      │
│        │26小時內之某時        │                      │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1385號  │98年度毒偵字第4018號  │98年度毒偵字第4018號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1489號  │98年度審訴字第2844號  │98年度審訴字第2844號  │
│實├──┼───────────┼───────────┼───────────┤
│審│判決│98年9月11日           │98年12月4日           │98年12月4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1489號  │98年度審訴字第2844號  │98年度審訴字第2844號  │
│判├──┼───────────┼───────────┼───────────┤
│決│確定│98年10月5日           │99年1月4日            │99年1月4日            │
│  │日期│                      │                      │                      │
├─┴──┼───────────┴───────────┴───────────┤
│備註    │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86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 │
│        │年8 月確定。                                                          │
└────┴───────────────────────────────────┘
┌────┬───────────┬───────────┐
│編    號│          四          │          五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藥事法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0月          │
├────┼───────────┼───────────┤
│犯罪日期│98年7 月初某日至98年7 │98年5月間某日         │
│        │月9日中午12時止       │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98年度偵字第19658號   │99年度偵續字第53號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9年度壢簡字第213號   │100年度審訴字19號     │
│實├──┼───────────┼───────────┤
│審│判決│99年2月26日           │100年3月7日           │
│  │日期│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9年度壢簡字第213號   │100年度審訴字19號     │
│判├──┼───────────┼───────────┤
│決│確定│99年3月29日           │100年3月31日          │
│  │日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89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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