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8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58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簡明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8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明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明山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簡明山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罪日期│98年3 月16日凌晨4 時10│98年8月3日 │98年8月3日 │ │ │分許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 │ │ │ │26小時內之某時 │ │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1385號 │98年度毒偵字第4018號 │98年度毒偵字第4018號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1489號 │98年度審訴字第2844號 │98年度審訴字第2844號 │ │實├──┼───────────┼───────────┼───────────┤ │審│判決│98年9月11日 │98年12月4日 │98年12月4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1489號 │98年度審訴字第2844號 │98年度審訴字第2844號 │ │判├──┼───────────┼───────────┼───────────┤ │決│確定│98年10月5日 │99年1月4日 │99年1月4日 │ │ │日期│ │ │ │ ├─┴──┼───────────┴───────────┴───────────┤ │備註 │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86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 │ │ │年8 月確定。 │ └────┴───────────────────────────────────┘ ┌────┬───────────┬───────────┐ │編 號│ 四 │ 五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藥事法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0月 │ ├────┼───────────┼───────────┤ │犯罪日期│98年7 月初某日至98年7 │98年5月間某日 │ │ │月9日中午12時止 │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98年度偵字第19658號 │99年度偵續字第53號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9年度壢簡字第213號 │100年度審訴字19號 │ │實├──┼───────────┼───────────┤ │審│判決│99年2月26日 │100年3月7日 │ │ │日期│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9年度壢簡字第213號 │100年度審訴字19號 │ │判├──┼───────────┼───────────┤ │決│確定│99年3月29日 │100年3月31日 │ │ │日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