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9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59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修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784 號、100 年度執字第50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修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王修杰因犯妨害自由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前述意旨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妨害自由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 │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元折算1 日。 │元折算1 日。 │ ├──────┼──────────┼──────────┤ │犯罪日期 │97年10月12日某時 │97年3月17日晚間8時許│ ├──────┼──────────┼──────────┤ │偵查(自訴)│桃園地檢97年度毒偵字│桃園地檢97年度偵字第│ │機關年度及案│第6227號 │12004 號 │ │號 │ │ │ ├─┬────┼──────────┼──────────┤ │最│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 │後├────┼──────────┼──────────┤ │事│案號 │97年度審訴字第3570號│98年度簡字第232號 │ │實├────┼──────────┼──────────┤ │審│判決日期│98年2月27日 │98年12月11日 │ ├─┼────┼──────────┼──────────┤ │確│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 │定├────┼──────────┼──────────┤ │判│案號 │97年度審訴字第3570號│98年度簡字第232號 │ │決├────┼──────────┼──────────┤ │ │確定日期│98年4月1日 │99年1月1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