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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34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黃翊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83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阿波

具 保 人 周寶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100 年度執聲沒字第151號),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寶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阿波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 萬元,由具保人周寶華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已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執字第4310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揭聲請意旨,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受刑人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受刑人之拘票暨報告書、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無疑。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翊哲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34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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