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02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湯逢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0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湯逢讚因附表等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4 月 │ ├─────┼───────────┼───────────┤ │ 犯罪日期 │99年11月7 日5 時15分許│99年11月16日18、19時許│ │ │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 │ │ │某時 │ │ ├─────┼───────────┼───────────┤ │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年度│100 年度毒偵字第839 號│99年度毒偵字第6319號 │ │及案號 │ │ │ ├──┬──┼───────────┼───────────┤ │ 最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號│100 年度桃簡字第615 號│100年度桃簡字第703號 │ │ 實 ├──┼───────────┼───────────┤ │ 審 │判決│100年3月29日 │100年3月31日 │ │ │日期│ │ │ ├──┼──┼───────────┼───────────┤ │ 確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號│100 年度桃簡字第615 號│100年度桃簡字第703號 │ │ 決 ├──┼───────────┼───────────┤ │ │確定│100年4月18日 │100年5月2日 │ │ │日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