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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28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陳麗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02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湯逢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0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湯逢讚因附表等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書記官 謝雅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4 月          │
├─────┼───────────┼───────────┤
│ 犯罪日期 │99年11月7 日5 時15分許│99年11月16日18、19時許│
│          │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                      │
│          │某時                  │                      │
├─────┼───────────┼───────────┤
│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年度│100 年度毒偵字第839 號│99年度毒偵字第6319號  │
│及案號    │                      │                      │
├──┬──┼───────────┼───────────┤
│ 最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號│100 年度桃簡字第615 號│100年度桃簡字第703號  │
│ 實 ├──┼───────────┼───────────┤
│ 審 │判決│100年3月29日          │100年3月31日          │
│    │日期│                      │                      │
├──┼──┼───────────┼───────────┤
│ 確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號│100 年度桃簡字第615 號│100年度桃簡字第703號  │
│ 決 ├──┼───────────┼───────────┤
│    │確定│100年4月18日          │100年5月2日           │
│    │日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28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