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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86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呂綺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28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一誠原名徐文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一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徐一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呂綺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                  │
│                │危險罪            │危險罪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9月       │                  │
├────────┼─────────┼─────────┼─────────┤
│ 犯  罪  日  期 │    99.08.05      │    99.08.17      │                  │
├────────┼─────────┼─────────┼─────────┤
│                │                  │                  │                  │
│ 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99年度偵字│桃園地檢99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24410號         │第25977號         │                  │
│                │                  │                  │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
│最  後│案    號│99年度審交易字第  │100 年度審交易字第│                  │
│      │        │374號             │49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9.12.31      │    100.04.15     │                  │
├───┼────┼─────────┼─────────┼─────────┤
│      │法    院│      同上        │      同上        │                  │
│確  定├────┼─────────┼─────────┼─────────┤
│      │案    號│      同上        │      同上        │                  │
│判  決│        │                  │                  │                  │
│      ├────┼─────────┼─────────┼─────────┤
│      │確定日期│   100.03.04      │   100.05.09      │                  │
├───┴────┼─────────┼─────────┼─────────┤
│ 備          註 │桃園地檢100 年度執│桃園地檢100 年度執│                  │
│                │字第4476號        │字第7528號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86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