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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0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羅國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6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邱賢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賢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賢文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邱賢文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國鴻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四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盜         │         竊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罪日期│98年9月1日            │98年9月8日            │98年10月13日至98年10月│98年10月11日          │
│        │                      │                      │14日                  │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4576號  │98年度偵字第20800號   │98年度偵字第20800號   │99年度毒偵字第1254號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8年度壢簡字第3024號  │99年度審易字第264號   │99年度審易字第264號   │99年度審易字第776號   │
│實├──┼───────────┼───────────┼───────────┼───────────┤
│審│判決│98年11月30日          │99年3月26日           │99年3月26日           │99年6月29日           │
│  │日期│                      │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8年度壢簡字第3024號  │99年度審易字第264號   │99年度審易字第264號   │99年度審易字第776號   │
│判├──┼───────────┼───────────┼───────────┼───────────┤
│決│確定│98年12月21日          │99年4月19日           │99年4月19日           │99年6月29日           │
│  │日期│                      │                      │                      │                      │
├─┴──┼───────────┼───────────┴───────────┼───────────┤
│備    註│                      │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                      │
│        │                      │26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0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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