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6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邱賢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賢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賢文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邱賢文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四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盜 │ 竊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罪日期│98年9月1日 │98年9月8日 │98年10月13日至98年10月│98年10月11日 │ │ │ │ │14日 │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4576號 │98年度偵字第20800號 │98年度偵字第20800號 │99年度毒偵字第1254號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8年度壢簡字第3024號 │99年度審易字第264號 │99年度審易字第264號 │99年度審易字第776號 │ │實├──┼───────────┼───────────┼───────────┼───────────┤ │審│判決│98年11月30日 │99年3月26日 │99年3月26日 │99年6月29日 │ │ │日期│ │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8年度壢簡字第3024號 │99年度審易字第264號 │99年度審易字第264號 │99年度審易字第776號 │ │判├──┼───────────┼───────────┼───────────┼───────────┤ │決│確定│98年12月21日 │99年4月19日 │99年4月19日 │99年6月29日 │ │ │日期│ │ │ │ │ ├─┴──┼───────────┼───────────┴───────────┼───────────┤ │備 註│ │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 │ │ │ │26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