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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820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陳威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82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譚光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14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譚光發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譚光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譚光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威帆

書記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1日                   │                        │1日                   │
├───────┼───────────┼────────────┼───────────┤
│犯  罪  日  期│99年7月11日           │99年5月6日              │99年10月2 日為警採尿時│
│              │                      │                        │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    │
├──┬────┼───────────┼────────────┼───────────┤
│ 偵 │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 │案    號│99年度毒偵字第5702號  │99年度毒偵字第5050號    │99年度毒偵字第6168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99年度簡字第7470號    │99年度壢簡字第2583號    │100年度桃簡字第390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99年9月8日            │99年12月30日            │100年2月18日          │
├──┼────┼───────────┼────────────┼───────────┤
│ 確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99年度簡字第7470號    │99年度壢簡字第2583號    │100年度桃簡字第390號  │
│ 決 ├────┼───────────┼────────────┼───────────┤
│    │確定日期│99年11月15日          │100年3月2日             │100年5月31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820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