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1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1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林羿亘
- 被告
- 黃榮華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羿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羿亘因被告黃榮華竊盜案件,前循本院指定繳納保證金現金新臺幣2萬元後,免為被告之羈押,茲以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請准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本院99年度壢簡字第1153號刑事簡易判決、同院民國99年10月4日99年刑保字第262號收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對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該署責請具保人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之告示內容、司法警察檢還之該署檢察官拘票影本暨拘提未到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同院被告及具保人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同院被告通緝紀錄表等件,足證被告業已逃匿,悉見本件聲請為有理由,除檢察官聲請書誤植被告所犯案由「替代役實施條例」應更正為「竊盜」外,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