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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11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俞力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1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林羿亘
被告
黃榮華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羿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羿亘因被告黃榮華竊盜案件,前循本院指定繳納保證金現金新臺幣2萬元後,免為被告之羈押,茲以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請准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本院99年度壢簡字第1153號刑事簡易判決、同院民國99年10月4日99年刑保字第262號收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對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該署責請具保人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之告示內容、司法警察檢還之該署檢察官拘票影本暨拘提未到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同院被告及具保人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同院被告通緝紀錄表等件,足證被告業已逃匿,悉見本件聲請為有理由,除檢察官聲請書誤植被告所犯案由「替代役實施條例」應更正為「竊盜」外,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力華

書記官 李靜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11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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