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1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11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豊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15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豊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數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99年11月23日 │99年11月26日 │ ├──┬────┼───────────┼───────────┤ │偵 │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 │案 號│99年度毒偵字第6413號 │100 年度毒偵字第425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0 年度壢簡字第159號 │100 年度壢簡字第607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0年1月27日 │100年6月22日 │ ├──┼────┼───────────┼───────────┤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0 年度壢簡字第159號 │100 年度壢簡字第607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0年3月10日 │100年7月2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