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24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24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偉聖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
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166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偉聖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偉聖因幫助詐欺等2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幫助詐欺等如附表所示之2 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一 │ 二 │ ├──────┼──────────┼───────────┤ │罪 名 │幫助詐欺 │幫助詐欺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 │96年4月27日 │96年6月6日 │ ├──────┼──────────┼───────────┤ │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96年度偵字第│桃園地檢100 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 │17374 、25361 、3013│7792 號 │ │ │7 號 │ │ ├───┬──┼──────────┼───────────┤ │ │法院│桃園地院 │同左 │ │ ├──┼──────────┼───────────┤ │最 後│案號│96年度壢簡字第2475號│100 年度壢簡字第1083號│ │ ├──┼──────────┼───────────┤ │事實審│判決│97年8月25日 │100年6月28日 │ │ │日期│ │ │ ├───┼──┼──────────┼───────────┤ │ │法院│桃園地院 │同左 │ │確 定├──┼──────────┼───────────┤ │判 決│案號│96年度壢簡字第2475號│100 年度壢簡字第1083號│ │ ├──┼──────────┼───────────┤ │ │日期│97年9月24日 │100年7月28日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同左 │ │ │第30條第1 項前段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