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9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39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嘉榮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嘉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嘉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及有期徒刑7 月,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並於民國98年8 月15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而受刑人業於100 年9 月2 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張嘉榮前曾:(一)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各於97年12月15日、98年3 月2 日及98年4 月30日,各以97年度壢簡字第3214號判決、97年度審訴字第3281號判決及98年度審訴字第49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 月,有期徒刑7 月及有期徒刑7 月,並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323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經本院於98年11月30日,以98年度審訴字第14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98年10月21日,以98年度訴字第159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及有期徒刑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聲請意旨誤載為有期徒刑7 月),並與上開(一)所示之刑接續執行,而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而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 年9 月2 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08231 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4 月1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66日後,縮刑期滿日為101 年2 月8 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9 月2 日法授矯字第100012082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