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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452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華澹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45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鍾啟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9年度毒偵字第39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確定之裁定,如其內容為關於實體之事項,而以裁定行者,諸如更定其刑、定應執行之刑、單獨宣告沒收、減刑、撤銷緩刑之宣告、易科罰金、保安處分及有關免除刑之執行、免除繼續執行或停止強制工作之執行等裁定,均與實體判決具同等效力,除得為非常上訴之對象外,亦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287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鐘啟文因施用毒品犯行,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985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0 年2 月9 日釋放出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業以99年度毒偵字第39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查獲時扣得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 包(毛重2.39公克),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為此,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鍾啟文於99年7 月29日晚間9 時30分許,在新北市中和區之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經本院於99年10月4 日以99年度毒聲字第98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用施用毒品傾向,於100 年2 月9日出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遂於99年2 月16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39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 包(毛重2.39公克,保管案號:99年度安字第1265號),前已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3990號聲請書向本院聲請沒收,嗣經本院於100 年5 月27日以100 年度聲字第1708號裁定駁回,並於100 年6 月13日確定在案,有該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複聲請就扣案毒品宣告沒收銷燬,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末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 年度執他字第2487號聲請書雖敘明就上開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向本院聲請宣告沒收,然聲請人未依該聲請書向本院聲請宣告沒收,則本院自不得審酌該聲請書所載內容以為論斷,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華澹寧

書記官 徐珮綾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452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