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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861號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蕭世昌王詩銘陳麗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86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湯文豪
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律師

      黃重鋼律師

      廖穎愷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具保狀。

二、被告湯文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款之事由,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 年5 月13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100 年8 月3 日、100 年10月4 日裁定自100年8 月13日、100 年10月13日延長羈押在案。被告雖以前揭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本案經於100 年9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10月4 日以100 年度重訴字第17號判決就被告湯文豪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行使偽造文書犯行,分別處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3 月,定應執行刑為無期徒刑,依法應依職權上訴,而被告面臨此一刑期,自有相當理由足認為規避後續之審理,而有妨礙、逃避審判程式進行之危險,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日後審判或執行之順利進行,是依本案訴訟進度,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且本院復查無被告有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所列各款而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情形。從而,被告聲請本院以具保之方式停止羈押,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王詩銘

法 官 陳麗芬

書記官 謝雅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861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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