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06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06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馬春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0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馬春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馬春林因搶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誤載之處,詳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馬春林前犯如附表編號1 、2 、3 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633 號、本院100 年度審訴字第1286號宣示判決筆錄附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 │罪名 │搶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月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5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第10條第1項 │第10條第2項 │ ├─────┼────────┼────────┼────────┤ │犯罪日期 │100 年1 月30日上│100年3月17日某時│100年3月17日某時│ │ │午9時55分許 │ │ │ ├─────┼────────┼────────┼────────┤ │偵查(自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機關年度│檢察署100 年度偵│檢察署100 年度毒│檢察署100 年度毒│ │及案號 │字第3195號 │偵字第2042號 │偵字第2042號 │ ├──┬──┼────────┼────────┴────────┤ │ │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 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633│100 年度審訴字第│100 年度審訴字第│ │ 事│ │號 │1286號 │1286號 │ │ 實├──┼────────┼────────┼────────┤ │ 審│判決│100年5月31日 │100年7月28日 │100年7月28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確│案號│100年度訴字第633│100 年度審訴字第│100 年度審訴字第│ │ 定│ │號 │1286號 │1286號 │ │ 判├──┼────────┼────────┼────────┤ │ 決│確定│100年6月27日 │100年7月28日 │100年7月28日 │ │ │日期│ │ │ │ ├──┴──┼────────┼────────┴────────┤ │ 備 │ │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1286號宣示│ │ 註 │ │判決筆錄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