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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638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威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63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世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世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世温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楊世温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威帆

書記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四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盜         │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99年4月27日           │99年4月27日           │99年3 月8 日後之某日(│99年6月4日            │
│              │                      │                      │99年5月2日為警查獲)  │                      │
├──┬────┼───────────┼───────────┼───────────┼───────────┤
│ 偵 │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 │案    號│99年度毒偵字第2167號  │99年度毒偵字第2167號  │100年度偵字第4712號   │100年度偵字第10299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99年度審訴字第1271號  │99年度審訴字第1271號  │100 年度審易字第813 號│100年度審易字第1482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99年8月6日            │99年8月6日            │100年6月28日          │100年9月16日          │
├──┼────┼───────────┼───────────┼───────────┼───────────┤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99年度審訴字第1271號  │99年度審訴字第1271號  │100 年度審易字第813 號│100年度審易字第1482號 │
│ 決 ├────┼───────────┼───────────┼───────────┼───────────┤
│    │確定日期│99年8月6日            │99年8月6日            │100年6月28日          │100年10月17日         │
├──┴────┼───────────┴───────────┼───────────┼───────────┤
│ 備        註 │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經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12│                      │                      │
│              │7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638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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