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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81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陳麗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8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戴賢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戴賢宗因附表等參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書記官 謝雅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名      │竊盜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 年        │有期徒刑4月         │
├───────┼──────────┼──────────┼──────────┤
│  犯罪日期    │98年11月30日        │98年12月8 日8時10 分│98年12月8 日8時10 分│
│              │                    │採尿前回溯26小時內某│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
│              │                    │時                  │時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關年度及案號  │署98年度偵字第33295 │署99年度毒偵字第2887│署99年度毒偵字第2887│
│              │號                  │號                  │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600 號  │99年度審訴字第2297號│99年度審訴字第2297號│
│  實├────┼──────────┼──────────┼──────────┤
│  審│判決日期│99年4月6日          │99年12月10日        │99年12月10 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600 號  │99年度審訴字第2297號│99年度審訴字第2297號│
│  決├────┼──────────┼──────────┼──────────┤
│    │確定日期│99年4 月30日        │99年12月10日        │99年12月10 日       │
├──┴────┼──────────┴──────────┴──────────┤
│備          註│㈠附表編號二、三所列之罪,業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2297號判決應執│
│              │  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81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