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20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20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美慧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75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美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美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計1 年10月確定,於民國99年8 月22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0 年12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吳美慧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18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18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2 罪刑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34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前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26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與前接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接續執行,於99年8 月22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 100年12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001326471 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