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0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0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 即被告
- 廖文國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文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廖文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繳納保證金現金新臺幣1萬5,000元後,免為被告之羈押,茲以其既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請准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本院99年度壢簡字第1577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99100753號刑事保證金收據、該署對被告之送達證書、司法警察檢還之該署檢察官拘票影本暨拘提未到報告書、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同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同院被告通緝紀錄表等件,足證被告業已逃匿,悉見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後段、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