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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減字第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汪曉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減字第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鍾肇煥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鍾肇煥於民國89年2 月10日犯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壢簡字第932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而聲請人所犯上開毒品案件,應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條件,為此聲請減刑等語。

二、按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依本條之反面解釋,若刑期業已執行完畢者,自不得再聲請法院裁定減刑之。本件聲請人所犯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業已於91年7月16日入監執行,嗣接續執行竊盜、施用毒品、販賣毒品等案件(即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960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8年),於97年7月18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於99年8 月29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科紀錄表、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各1 件附卷可稽,是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本院減刑,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汪曉君

書記官 楊晴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減字第8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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