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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53號

違反藥事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蕭世昌陳柏宇王詩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53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具 保 人 鄭明榮
被告
楊德安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946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明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楊德安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元,由具保人鄭明榮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楊德安釋放,此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及收據各1 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79頁)。

二、茲以被告楊德安於本院審理程序時經合法傳喚未到,嗣再經本院囑警拘提亦未獲,此有本院之拘票1 張及拘提報告書1紙在卷可稽,嗣本院再傳訊具保人鄭明榮偕同被告楊德安到庭,惟具保人鄭明榮及被告楊德安均未到庭,且被告楊德安亦於另案遭通緝,有全國前案資料查詢結果2 紙在卷可憑,足認被告楊德安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鄭明榮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王詩銘

書記官 曾彥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53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藥事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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