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聖凱
- 選任辯護人
- 邱鎮北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4 條第1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聖凱於民國100年3月14日即具狀聲明上訴,惟此時,本院尚未進行審理程序;嗣於審理期間,被告黃聖凱履經傳拘未到,刻由本院通緝中,就被告黃聖凱部分,亦未經審結,是被告黃聖凱聲明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不應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