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4號
- 被告
- 黃秀菊
具 保 人 賴玉娟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玉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首查:被告黃秀娟因毒品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3萬元,由具保人賴玉娟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再查:本院指定100 年10月4 日下午2 時20分之審理期日,經傳、拘被告無著,本院亦通知具保人應於上開時間,偕同被告到庭,被告仍未到庭,此有傳票送達回證2 紙、拘票執行報告1 紙及個人戶籍資料1 紙附卷可稽。綜上,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曾家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