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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曾家貽涂光慧曾雨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4號

被告
黃秀菊

具 保 人 賴玉娟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玉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首查:被告黃秀娟因毒品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3萬元,由具保人賴玉娟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再查:本院指定100 年10月4 日下午2 時20分之審理期日,經傳、拘被告無著,本院亦通知具保人應於上開時間,偕同被告到庭,被告仍未到庭,此有傳票送達回證2 紙、拘票執行報告1 紙及個人戶籍資料1 紙附卷可稽。綜上,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曾家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曾雨明

書記官 李靜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4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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