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1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1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曹長壽
- 指定辯護人
- 陳錦川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9 月20日所為刑事裁定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之法院組織欄內第一行關於審判長法官「江德明」之文字,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正本之法院組織欄內第1 行關於審判長法官「江德明」之文字,茲於製作正本時繕打錯誤致與原本不符,自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