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8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84號

貪污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劉為丕王育珍謝枚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84號

                   100年度訴字第58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秉陽
選任辯護人
林清漢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馮世豪
即被告
管語嫣
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5890號),及追加起訴(99年度偵字第2226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秉陽、馮世豪及管語嫣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茲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秉陽、馮世豪及管語嫣3 人因不服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584 、585 號刑事判決而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其等上訴書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有卷附被告3 人之上訴書狀可憑,揆諸前開法文,本院自應定期命上訴人補具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謝枚霏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84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