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1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15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盧信廷
- 被告
- 簡兆峰
- 上二人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盧信廷、簡兆峰均自民國壹佰年拾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盧信廷、簡兆峰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均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刑法刑法第330 條第1 項之加重強盜罪,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均於民國100 年7 月18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查,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在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衡以重罪常伴有逃亡或滅證之高度可能,此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可認其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0 年10月18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