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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15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徐培元翁儀齡王育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1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盧信廷
被告
簡兆峰
上二人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盧信廷、簡兆峰均自民國壹佰年拾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盧信廷、簡兆峰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均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刑法刑法第330 條第1 項之加重強盜罪,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均於民國100 年7 月18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查,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在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衡以重罪常伴有逃亡或滅證之高度可能,此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可認其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0 年10月18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翁儀齡

法 官 王育珍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15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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