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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22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蕭世昌王詩銘陳麗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2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 奎
被告
張柏東
上一人指定辯護人
陳文正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上揭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應補充被告張柏東之「指定辯護人陳文正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院於民國所為之100 年度訴字第822 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其當事人欄漏未記載被告張柏東之「指定辯護人陳文正律師」,然該判決之此部分顯係贅載,核諸該漏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之前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本院自得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王詩銘

法 官 陳麗芬

書記官 謝雅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22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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