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2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2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 奎
- 被告
- 張柏東
- 上一人指定辯護人
- 陳文正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上揭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應補充被告張柏東之「指定辯護人陳文正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院於民國所為之100 年度訴字第822 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其當事人欄漏未記載被告張柏東之「指定辯護人陳文正律師」,然該判決之此部分顯係贅載,核諸該漏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之前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本院自得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