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8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88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徐瑞
- 被告
- 徐禎
- 選任辯護人
- 邱正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2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中,徐瑞部分應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前增列「共同」。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中,徐禎部分應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前增列「共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由原審法院本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又裁判除本法規定應以判決行之者外,以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及理由欄之記載內容,均已詳述被告徐瑞及徐楨係共同無故侵入他人住居,則主文欄應係於「無故侵入他人」前漏載「共同」,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