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謝明宏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
- 被告
- 鄭羽芳
- 選任辯護人
- 林仕訪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8005 號、99年度偵字第30984 號、99年度偵字第30985 號、100 年度偵字第4741號),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0月21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所載被告謝明宏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以及所載被告鄭羽芳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所載被告謝明宏及鄭羽芳之年籍資料,有如主文所示之文字誤植,核係類似誤寫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